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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制定《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3月30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0-03-04 09:02   来源:工信部   浏览次数:279087 | 文字大小:
摘要:  为进一步加快铅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铅锌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铅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工信部制定《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3月30日起施行.png

  为进一步加快铅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铅锌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铅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2015年3月公布的《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同时废止。现予以公告。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锌湿法冶炼工艺须配套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鼓励锌冶炼企业搭配处理锌氧化矿及含锌二次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须配套建设冶炼渣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火法工艺须配套余热回收利用系统、烟气综合处理设施。处理含氟、氯的含锌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

  (七)铅锌冶炼企业,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工业炉窑产生的烟气应配套建设烟气制酸或烟气除尘脱硫净化装置,设置高效环集烟气收集处理系统,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无组织排放,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排空。

  (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建立铅锌冶炼大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制造执行系统(MES)、能源管理系统(EM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试验数据管理系统(TDM),实现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数字化点检和设备在线智能诊断,最终实现智能分析决策。

  三、能源消耗

  (九)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铅锌矿山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须低于4.4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采出矿综合能耗低于0.6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6.1千克标准煤/吨矿。

  (十一)铅冶炼企业,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50千克标准煤/吨。

  (十二)锌冶炼企业,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20千克标准煤/吨,阴极板面积为1.6m2及以下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3000千瓦时/吨,阴极板面积为1.6m2以上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3080千瓦时/吨。含锌二次资源企业,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120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三)铅锌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的相关要求。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5%及以上,选矿用新水单耗不高于1.5立方米/吨。

  (十四)铅冶炼企业,总回收率应达到97%及以上,粗铅熔炼回收率应达到97.5%以上,尾渣含铅小于2%,铅精炼回收率应达到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5%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8%以上。

  (十五)锌冶炼企业,电锌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96%及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5%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十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锌总回收率应达到88%及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十七)鼓励现有原生铅冶炼企业与再生铅冶炼企业、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技术、生产、经营等多层次全方位业务合作,实现产能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保障铅冶炼产业平稳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铜、铅、锌冶炼系统协同生产,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五、环境保护

  (十八)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十九)铅锌矿山企业应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责任义务,及时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二十)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中相关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物料储存、转移输送、装卸和工艺过程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须加强控制管理,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满足有关环保标准要求。尾矿渣、冶炼渣、冶炼飞灰等固体废弃物须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或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含锌二次资源的企业,须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中的相关要求,其原料属于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贮存、处理和处置。

  (二十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应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须依法安装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铅锌冶炼企业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二十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二十三)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四)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铅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应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尾矿库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68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企业排土场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十五)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二十六)铅锌矿山、冶炼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七)铅锌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锌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均可依据《铅锌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铅锌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八)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铅锌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2015年3月16日公布的《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如需继续列入公告名单应提出申请,按照本规范条件新修订的内容进行复验。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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